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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危险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4/5/27 10:11:08 点击量:

关于出售危险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推进危险房屋的拆除和改造工作,现就需拆除的危险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单位在房屋拆除前,必须向自愿购买的承租人出售;已倒塌或拆除前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出具危险房屋证明作为房改依据进行出售。
    二、出售需拆除的危险公有住房执行《关于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中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房改字【2006】1号)规定的公房出售优惠政策。
    三、为确保安全,危险公有住房出售后,房屋所有权单位应立即组织将住户迁出并拆除危险房屋。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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