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公有住房出售进程,现就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的通知》(吉建房【2009】38号)文件精神,“依法登记的房屋仅表示该房屋的权利状况及其他依法登记的事项已经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不代表房屋质量、消防、环保等房屋安全事项均符合******规范标准”。现对我市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调整,建筑使用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以上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自愿购买的可以出售。
二、为简化公有住房出售中居室朝向差价的计算,将居室朝向差价进行调整。(详见附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