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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收取个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4/5/27 9:35:32 点击量:

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收取个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公司)房改办,中直驻长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给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吉建房子[1999]21号)精神,现就公房售后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事宜通知如下:
    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者本人按购房款(即交易额)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缴的维修基金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售房单位在办理业户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将收缴的维修基金转交给市住房维修基金结算中心,该中心为业主代为管理。
    各售房单位在公房出售中,除按规定收取售房款和向业主个人按交易额的2%收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外,不准收取其它费用。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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