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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于:2014/4/10 10:43:35 点击量:

关于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中直驻长各单位:

    为加大房改力度,进一步推动公有住房出售,盘活存量住房,加速旧危房改造,在稳步推进自管公房出售的同时,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现对直管公房的出售作如下规定:

    一、直管公房的出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授权、委托,在市房改办直接指导下进行,由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按照《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售房。

    三、由市房改办从售房款中收缴5%作为全市房改宣传费、资料费、考察费、举办房改培训班等费用和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部分开办费用。从上述资金中每出售一平方米直管公房提出2元,作为出售公有住房专项奖励资金,拨给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单位,使用时报市房改办审批。其余95%留给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单位使用。在这部分资金中,22%作为售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35%作为转制资金,5%作为售后物业管理资金(自管房售后也提出5%作为物业管理资金),38%作为旧危房改造资金。

    四、售后资金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使用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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